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对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三种法人登记之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证”,也是其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通行证”。提高法人证书的使用效用,形成用证、验证的氛围,对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一段时间,笔者对慈利县涉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二十个相关部门一一进行了调查走访,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座谈,查询了他们的一些工作细节和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现状令人担忧,如何提高证书的使用效用,是摆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面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现状
一、法人证书查验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二十个相关部门中,只有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个部门重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查验工作。人民银行在给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基本帐户、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给事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前置条件,把关较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给少数事业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前严格查验了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情况。其余十七个部门在相关业务工作中均不够重视法人证书查验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遍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认识不高,认为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一样,都是国家的(国有),从‘生’(设立)到‘死’(撤销)都是国家包办,行政机关不需要注册登记,事业单位也一样,因而查验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没有多大意义。二是少数部门没有明确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目的和要求,未开展此项工作,他们不熟悉中央编办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只按照各自线上的规定要求办事。三是少数部门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中有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件的要求,但没有严格执行,没有列入日程工作的安排,没有把法人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材料要求提交并存档,因而形成了“查不查验一个样,有证无证一样办”的局面。
二、法人证书查验工作操作上很不规范。
开展了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工作的相关部门在操作上也很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验主义作风,明知道有查验法人证书的要求,但把要求置之脑后,凭经验和印象给人办事,常说的一句话“自已在这个岗位上干了很多年,那些单位是不是法人心里很清楚”。二是查验程序形同虚设,有的部门是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有的部门是要求在相关的表格中填写法人证书的号码和有关内容,但实际上提不提供、填不填写都无所谓。问及他们,他们认为对他们要开展的工作没有多大影响。三是滥竽充数,敷衍了事。提交的材料不准确,有几个部门要求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件都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他们认为有代码证就应是法人机构,但我们认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前置条件是法人证书,但它不能证明一个机构的法人资格和相关内容。还有些部门查验事业单位的身份主要是看有没有县编委的批文,有批文就认可。提交的材料比较随意,个别部门要求提交事业单位的身份材料就是由本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缺乏监督和管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部门有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等中央军,有工商、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等省、市管部门,还有一系列县管部门,他们各自以线上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为准。在法人证书查验工作上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操作的随意性很强,离中央编办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甚远。目前,没有一个机构就此项工作对这些部门实施有效监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由于人员少、地位低,对其监管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