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法理学<6>
2013-01-18 17:04: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范围较广。其中法律部分也是考查的重点。对此江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xgwy.org/)专家对法律基础知识中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了整理罗列,帮助考生备考2013年江西公务员考试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图表简单容易记忆,可参照下列详解)
  种类 构成 发生、变更和消灭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法律行为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权利、义务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种类包括:物、人身、行为结果和精神产品。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结果。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一)含义:
  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二)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
  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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